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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注册临床执业医师的情况

1970-1-1 08:00|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043| 评论: 0|原作者: [db:作者]|来自: [db:来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临床执业医师资格证: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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