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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执业医师注册执业范围划定

1970-1-1 08:00| 发布者: admin| 查看: 435| 评论: 0|原作者: [db:作者]|来自: [db:来源]

为进一步做好医师执业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已于近日下发。

 

 

《暂行规定》对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做出规定,大致可分为,临床类别医师、口腔类别医师、公共卫生医师、中医类别(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等。

 

《暂行规定》要求:

 

一、医师进行执业注册的类别必须以取得医师资格的类别为依据。

 

二、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其执业范围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在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以妇产科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的,其范围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方可申请注册全科医学专业作为执业范围。

 

 

四、一般情况下医师不得从事执业注册范围以外其他专业的执业活动,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超范围执业:

 

(一)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的;

 

(二)临床医师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规定》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等,进行临床转科的;

 

(三)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

 

(四)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暂行规定》还对注册医师申请变更执业范围做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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