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丸剂的生产与储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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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9 18:46: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执业药师考试药剂学资料丸剂的生产与储藏规定是考试大纲要求掌握的内容,整理如下:
          一、除另有规定外,供制丸剂用的药粉,应通过六号筛或五号筛。
          二、蜜丸所用蜂蜜须经炼制后使用。按炼蜜程度分为嫩蜜、中蜜或老蜜。制备蜜丸时可根据品种、气候等具体情况选用。除另有规定外,用搓丸法制备大、小蜜丸时,炼蜜应趁热加入药粉中,混合均匀;处方中有树脂类、胶类及含挥发性成分的药物时,炼蜜应在 60℃左右加入;用泛丸法制备水蜜丸时,炼蜜应加开水稀释后使用。
  三、浓缩丸所用清膏或浸膏应按制法规定,采用煎煮、渗漉等方法,取煎液、漉液浓缩制成。
          四、除另有规定外,水蜜丸、水丸或浓缩水蜜丸、浓缩水丸应在80℃以下进行干燥;含较多挥发性成分或多量淀粉成分的丸剂(包括糊丸)应在60℃以下进行干燥;不宜加温干燥的应用其他适宜的方法进行干燥。
  五、凡需包衣和打光的丸剂,应用各该品种制法项下规定的包衣材料进行包衣和打光。
          六、外观应圆整均匀、色泽一致,大蜜丸和小蜜丸应细腻滋润、软硬适中。
  七、一般应密封贮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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