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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析] 初级护师变更执业地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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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9 09:41: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护师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注册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注册部门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系统,为护士变更注册提供便利。
  具体可以咨询当地卫生局。  
 楼主| 发表于 2016-10-9 10: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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